随即,余某打电话将代某叫至现场,两人用剪刀剪断余某身上脐带后,直接回屋休息,未对婴儿进行施救致其死亡。后经鉴定,代某、余某为该新生儿的生物学父母,新生儿系34周左右早产儿,存活能力低,出生后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。
一审法院认为,代某、余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亲生女儿生命,致一人死亡,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,情节较轻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被害婴儿坠入粪坑后,两人明知不予施救会导致婴儿死亡,而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,导致婴儿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,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,且系共同犯罪。法院一审判决,代某和余某犯故意杀人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。一审判决后,代某不服而提出上诉。西安中院驳回上诉。(中国裁判文书网)